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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6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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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