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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二 節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僅得運用於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標的。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之名稱如非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者,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標的之總額,不得超逾其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信託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期貨信託業務外,運用於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期貨交易契約總市值不得超過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四十。 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應保持適當流動性,並準用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流動性資產範圍及其比率之規定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者,…第17條每一共同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共同信託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第37條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3條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管理,不得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募集發行計畫書辦理。共同信…第25條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第26條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第27條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第28條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第29條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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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