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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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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五 節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一營業日之共同信託基金淨值核算之。但應給付之金額,超過共同信託基金依
第二十四條
第五項所定應保持流動性資產之最低比率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特別約定者,其給付金額之核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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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信託業應自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訂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第38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前…
← 第36條
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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