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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五 節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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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36條信託業應自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訂之給付日,給付價金…第37條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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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