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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36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 五 節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信託業應自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訂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受益人請求一部終止契約者,信託業除依前項之期限按比例給付價金外,並應依契約所訂方式,辦理受益證券之換發或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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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僅得運用於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核…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
第38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前…
← 第35條
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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