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43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信託監察人為自然人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 三、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金融、會計、法律、信託等相關課程達五年以上。 四、擔任與信託業務有關之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五、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可有效執行信託監察人之職務及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其所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監察人。
AI 白話解釋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42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其報酬應訂明於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第44條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第45條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信託業之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信託監察人怠於行使其職務或有其他重…第46條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一、更換受託人。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第47條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
← 第42條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