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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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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 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二、受託人有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經受益人之請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選任新任受託人。 三、經受益人之請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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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其報酬應訂明於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第43條
信託監察人為自然人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信…
第45條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信託業之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信託監察人怠於行使其職務或有其他重…
第46條
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一、更換受託人。二、共同信託基金之…
第47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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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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