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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 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二、受託人有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經受益人之請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選任新任受託人。 三、經受益人之請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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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