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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信託業之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信託監察人怠於行使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信託業得予以解任,並應即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應事先檢具信託監察人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監察人有第二項情形,信託業不為解任或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之聲請予以解任或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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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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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