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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 一、更換受託人。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 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 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 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六、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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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