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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因應各級政府及公民營機構,於辦理共同管道及多種電線電纜地下化共 管工程之需要,特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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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