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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縣 (市) 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 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 責推動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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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