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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縣 (市) 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 別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任務,屬於協辦事項者,役政機構應於各項工作實施前,會知該會; 屬於主辦事項者,應自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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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