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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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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縣 (市) 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縣 (市) 議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議會推介,由縣 (市) 政 府聘任之。 二、縣 (市) 國中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縣 (市) 政府遴選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 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 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 (市) 政府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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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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