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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17條

第 三 章 縣 (市) 兵役協會
縣 (市) 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 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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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兵役協會」的其他條文

第13條縣(市)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第14條縣(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一、縣(市)議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縣(市)議會推介,…第15條縣(市)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一、協助縣(市)役政機構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二、…第16條縣(市)兵役協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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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