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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其鄉鎮 (市) 分會,由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聘任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鎮 (市) 之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團體代 表、學校校長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為委員及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役政單 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組織之。稱為某直轄市兵役協會,某縣 (市) 兵役協會 ,某縣兵役協會某鄉鎮 (市) 分會。 (以下簡稱各級兵役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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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程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三條訂定之。第3條各級兵役協會,以各該級兵役行政機關為主管機關。第4條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期滿連聘得連任,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第5條直轄市及縣(市)兵役協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市)分會置幹事一人,辦理經常業務…第6條各級兵役協會召開委員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第7條直轄市兵役協會、縣(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應按年度訂定工作綱要,鄉鎮(市)分會依據年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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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