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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5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兵役協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 (市) 分會置幹事一人,辦理經常業務,由各該行政機關指派同級役政單位職員 調兼之。 前項幹事,於必要時得約僱一人專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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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