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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任期四年,期滿連聘得連任, 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 改聘委員之任期,以補滿本屆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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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