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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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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兵役法施行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3條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第11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第13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第14條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第15條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第16條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第17條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第18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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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