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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 第11條
兵役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
第九條
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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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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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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