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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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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12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
第九條
第二項,
第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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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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