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法 › 第13條

兵役法 第13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兵役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