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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 第14條
兵役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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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兵役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
「軍官役士官役」的其他條文
第6條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第7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
第8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
第9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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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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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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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兵役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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