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法 › 第38條

兵役法 第38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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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