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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42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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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