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法 › 第41條

兵役法 第41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兵役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