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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10條

第 三 章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兵籍管理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為補充兵役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移送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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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兵籍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條後備軍人兵籍之管理機關對兵籍資料之管理,應區分軍官、士官及常備兵三類。第11條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異動或變更,並訂正其兵籍表:一、戶籍遷徙。二、本人姓名、…第12條後備軍人依法轉役時,兵籍管理機關,除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轉役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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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