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籍規則 › 第9條

兵籍規則 第9條

後備軍人兵籍之管理機關對兵籍資料之管理,應區分軍官、士官及常備兵三類。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兵籍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