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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指依考試法規辦理典試及試務工作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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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