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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組設之典試委員會,應冠以舉辦考試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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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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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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