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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考試事務,指下列事項: 一、文書之撰擬、繕校及收發。 二、印信典守。 三、會議紀錄。 四、考試日程之排定。 五、試題之收取、保管。 六、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七、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八、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九、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十、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十一、庶務。 十二、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之有關考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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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