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第3條

前條所稱開發營運成本,指經營再生水事業之下列各款支出項目: 一、原水費用:自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輸送至水處理設施進水口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二、水處理費用:自水處理設施進水口至出水口為處理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輸送再生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其他環保支出等費用。 前項各款支出項目,應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