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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一句話看懂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規範了再生水經營業向用戶收取再生水費的計算公式,以確保收費的公平合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8-0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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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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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稱開發營運成本,指經營再生水事業之下列各款支出項目: 一、原水費用:自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輸送至水處理設施進水口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二、水處理費用:自水處理設施進水口至出水口為處理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輸送再生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其他環保支出等費用。 前項各款支出項目,應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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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條
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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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
所稱各項賦稅,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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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條
所稱售水量,指再生水經營業預定供應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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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
第二條
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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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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