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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 第3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3條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二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規定,以下列各款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四、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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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
第5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核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
第4條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
第5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核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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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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