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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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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