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 第5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5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電業執照影本或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工作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公司法人者,並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一份。 前項所稱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設備型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第3條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之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免徵進口關稅及第…第4條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核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