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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4條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瓩之下列各款自用發電設備為限: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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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