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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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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