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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4條

電業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一、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業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該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後,仍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申請者,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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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