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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7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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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