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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第12條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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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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