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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非民意代表之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業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代表聘(派)兼之;由本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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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再生醫療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再生醫療事項:一、發展、創新及…第4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派)或不…第5條本會會議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第6條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7條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知悉或持有會議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本會審議及諮詢之準備作…第8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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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