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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本會辦理審議或諮詢,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或以書面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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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