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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 第8條
再生醫療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完成人體試驗: 一、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 二、本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 前項第一款之條件、申請、案例數限制、倫理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其治療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 醫療機構執行第一項第一款再生技術前,應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免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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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醫療法中另有 7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除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第22條
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廣告(以下併稱廣告),不得就醫療效能有誇大、不實或無科學實證之標示、宣傳。…
第24條
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再生技術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或中央主管機關通…
第26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影響病人權益、安全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全部或…
第27條
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再生技術,應有發生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
第28條
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的其他條文
第7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除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第9條
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二、製造雜…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
← 第7條
看 再生醫療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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