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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 第7條
再生醫療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除有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醫療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的其他條文
第8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完成人體試驗:一、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
第9條
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二、製造雜…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
← 第6條
看 再生醫療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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