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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
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 二、製造雜交體。 三、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四、繁衍研究用胚胎。 五、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六、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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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醫療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以第九條規定之方式,進行涉及胚胎或…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的其他條文

第7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除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第8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完成人體試驗:一、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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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