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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間、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獎勵事項。 二、具體貢獻或成效,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自然人之獎勵,應由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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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就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貢獻或成…第3條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座或獎牌。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第6條第四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依第三條規定予以獎勵。第7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獎勵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機…第9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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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