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第5條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對再生醫療臨床應用及發展之貢獻度。 二、對整體再生醫療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