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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第6條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第四條
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依
第三條
規定予以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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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機關或學校,就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貢獻或成…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座或獎牌。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間、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檢…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與專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獎勵…
第7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獎勵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機…
第9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第5條
看 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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