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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規範了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的申請、審查及許可等相關收費標準,確保相關單位依法申請與經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26・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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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操作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變更: (一)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操作區域變更: (一)作業室增加、異動用途: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作業室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機構或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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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變更: (一)保存項目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施保存區域變更: (一)記載區域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記載區域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設置者或細胞保存庫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六、設置者代表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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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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