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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 第2條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操作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變更: (一)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操作區域變更: (一)作業室增加、異動用途: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作業室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機構或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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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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